聂虎直视着她的眼睛,平静但坚决地说:“陆总,信任是合作的基础。如果我们连保护自己立身之本的底线都无法守住,那么合作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。‘愈灵’可以没有这次合作,但不能没有根本。这是我们能坐在这里谈判的前提。”
他的态度明确告诉陆雪薇:合作可以谈,但“愈灵”的核心利益不容触碰。这让陆雪薇意识到,眼前这个年轻人,并非可以随意拿捏的软柿子。他提出的合作,是基于实力(尽管这实力还很弱小)的平等对话,而非屈膝求饶。
刘浩则按照事先分工,仔细观察着对方每个人的细微表情和肢体语言,试图捕捉更多信息。他发现,当叶清璇在知识产权条款上提出一个颇为巧妙的、保障“愈灵”后续独立开发权的方案时,那位财务负责人的眉头几不可察地皱了一下,而陈明则下意识地看了陆雪薇一眼。这让他意识到,对方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并未达成完全一致,或许存在内部不同意见。
谈判从上午持续到下午,中间只短暂休息了半小时用了简餐。气氛时而紧张,时而缓和。双方都在试探对方的底线,也在计算着自己的得失。
最终,当窗外的天色开始泛红时,一份经过数轮修改、双方都筋疲力尽但基本认可的《合作意向书》草案,终于艰难地成形了。其主要内容框架包括:
1. 合作范围:限于特定几种源自“愈灵”提供的滇南深山药源的顶级药材的供应,以及基于这些药材联合研发不超过三款“百草堂·珍品”系列高端保健产品的权利。明确排除“骨愈灵”等“愈灵”现有及未来独立品牌产品。
2. 药材供应:“愈灵”负责保障稳定供应,品质需达到约定特级标准,接受“百草堂”抽检。价格采用“基础成本+溢价分成”模式,溢价部分与终端售价挂钩。药源具体信息作为“愈灵”核心机密,不予披露,但“愈灵”需提供权威第三方产地及品质证明,并承诺不向“百草堂”直接竞争对手供应同等级药材。
3. 知识产权:联合研发的产品知识产权原则上归“百草堂”所有,但“愈灵”享有永久无偿使用权和基于该产品的后续改进优先开发权。“愈灵”提供的原始药材处理技术及相关秘方类知识,所有权及解释权归“愈灵”独有。
4. 品牌与渠道:联合产品使用“百草堂·珍品”主品牌,可标注“药材由‘愈灵’特别提供”字样。“百草堂”负责该系列产品在其高端渠道的推广和销售。“愈灵”可获一定比例的推广资源倾斜,用于其独立品牌宣传,但不得与联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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